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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,饲养人汪某某当庭支付赔偿款
未与犬只接触,受惊致伤谁“买单”? 法院:饲养人未尽管理义务,应依法担责
AI 导读
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。犬只饲养人汪某某在公园附近遛犬时,犬只突然窜向道路,自行车骑行人袁某某虽未与犬只直接碰撞,但因紧急避让摔倒受伤,误工月余。
来源:中国法院网 · 审判 · chinacourt.cn
未与犬只接触,受惊致伤谁“买单”? 法院:饲养人未尽管理义务,应依法担责
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。犬只饲养人汪某某在公园附近遛犬时,犬只突然窜向道路,自行车骑行人袁某某虽未与犬只直接碰撞,但因紧急避让摔倒受伤,误工月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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